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助学金的管理和使用,体现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57号)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教育脱贫等五个专项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12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助学金由学院从学生资助资金中按一定比例(学院当年学生资助资金的1/4左右)出资设立,用于资助我院全日制在校生(含高职、中职、五年制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资助标准
学院助学金主要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资助。学院助学金分为3档,即:学院一等、二等、三等助学金,资助金额分别为1500元、1000元和500元。
各二级学院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各类助学金评审中,应优先着重做好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的帮扶。
第四条 学院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是学院当年度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6.自愿履行志愿服务的义务;
7.再次申请助学金者,需在上次助学金期间参加志愿服务,且考核合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请学院助学金:
1.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等活动;在重大社会历史时期,不能站在维护国家、民族、人民利益、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等大局立场上;
2.违反《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参与邪教、校园宗教传播、传销等国家明令禁止的活动;
3.参与不健康活动或有不诚信记录;
4.生活中有吸烟、酗酒等不良生活习惯,有购买或使用高档生活、娱乐用品及高档通讯工具等高消费现象。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五条 名额分配
学院助学金每年按学院确定的计划指标进行评定,并纳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体系统一管理。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下,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学院助学金的宣传、评审和发放等工作。
学院助学金于每年的秋季学期初开始评审,根据当年资金额度确定名额,根据各二级学院在校生人数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布情况分配指标。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申请与评审:
1.每年9月30日前,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及其他相关规定,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鹤壁职业技术学院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
2.学院根据计划指标,将名额下达至各二级学院,二级学院根据情况将名额足额下达至班级。学院助学金的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班级评议小组根据个人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和日常表现等综合评议,按照本暂行办法对学生进行全面考核,提出受助名单、受助等级及金额报所在二级学院;
4.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对评议结果进行审核,由二级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组集体研究,推荐出享受学院助学金资助的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在本二级学院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接受学院师生监督;
5.各二级学院将符合国家助学金资助条件的学生申请材料及推荐材料一并报送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定初选名单,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广泛征求意见,以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6.初选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院长办公会)审批。学院按照批复的名单及标准进行发放;
7.在评定及发放过程中,若出现违规违纪行为(如弄虚作假、私分国家助学金等)或沉迷网络、游戏者,经查证属实,取消受助人当年及今后各年度的学院助学金申请资格,并追回受助人当年领取的全部学院助学金。
第七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学院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其他国家或学院的资助项目。
第八条 对于个别因违纪或学习成绩不符合要求但家庭经济条件确实困难的学生,可依据实际情况,由辅导员及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提供书面说明,报所在二级学院和学院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学院助学金划拨到位后,由学院财务部门统一将助学金按月划入受资助学生的个人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要做好获得学院助学金学生的教育和引导工作,监督、指导学生合理使用学院助学金。
第十一条 为了教育引导受助学生具有感恩意识、责任意识,助学金获得者在接受学院助学金援助的同时,需在学院内承担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如维护校园秩序,整理图书馆书籍,校园内巡检执勤,自行车摆放,打扫公共教室或实验室卫生等,工作或服务时数一般不低于10小时/学期。
第十二条 已经获得学院助学金的学生,若出现触犯国家法律、违反校规校纪或未按学院要求参加义务劳动及公益活动等情况,学院将按照学生管理规定对其进行严肃处理,视情节取消其次年申请学院助学金的资格,停发当年未发放的学院助学金。
第十三条 因转专业等发生学籍异动的学生,各二级学院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办理,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汇总后发放学院助学金。
第十四条 因各种原因休学、停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停发学院助学金;因各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规定学制者,不再享受学院助学金资助。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院将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停止资助以及追回资助资金等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资助对象不符合基本条件;
2.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资助资金;
3.受助学生存在用助学金请客、高消费及其他非法用途。
第十六条 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学院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做到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