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 号)的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院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在校生(含高职、中职、五年制学生)。
第四条 学生勤工助学坚持“立足校园、服务师生”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竞争上岗、扶困优先、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生活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学院设立勤工助学专项经费,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使用。
第六条 用工部门私自设岗使用学生勤工助学,学院不负责学生的劳动支出;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各用工部门负责岗位的申报、招聘、录用、考评等工作;各二级学院要根据学院勤工助学岗位及职责,负责指导并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积极申报,同时有审核、汇总本部门派出学生的考核结果及核算工资等重要职责。
第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院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其工作职责是:
(一)制定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二)管理、使用和审批学院勤工助学专项资金,核算勤工助学活动的工作量、劳动强度,制订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三)确定学院勤工助学岗位,协调学院各部门,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具体由各二级学院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四)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优先考虑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安排岗位,为学生和用人部门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五)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进行勤工助学活动的工作总结,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要求的学生,可按照办法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规校纪的,按照学院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三章 岗位设置及要求
第九条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需求与工时相结合为原则。每年9月份开学初用人部门根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安排,结合本部门实际申请岗位,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备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本年度勤工助学经费和用人部门申报岗位情况确定勤工助学岗位,对各二级院部进行公布。
第十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即可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
第十二条 岗位设立要求:
(一)用工部门设立的岗位不能与学生的学习时间产生冲突;
(二)要求安全,无毒、无害,学生力所能及;
(三)不能替代学院教职员工的本职工作;
(四)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 8小时,每月不超
过40小时。临时加班需要按照我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执行,做到提前申请,否则费用由用工部门承担。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全日制专科学生均可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四条 申请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学习刻苦,成绩良好;
(三)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无铺张浪费行为;
(四)有岗位专长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优先考虑。
第五章 申请流程
第十五条 学院各用工部门填写《鹤壁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用工申请表》,将用工需求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中心将对各部门报送的勤工助学岗位统一进行核定,岗位确定后在学生处网页上公布。
第十六条 学生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提出申请,填写《鹤壁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后上报所在二级院部。
第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对申请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基本情况进行认真审核,签署审批意见后于 9 月底前将学生的申请表等材料报送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严格审核申报学生信息,审批通过后向用工部门推荐学生,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到用工部门面试、上岗。
第六章 岗位管理
第十九条 用工部门须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上岗前的短期培训,进行安全、技术、岗位要求教育。
第二十条 学生上岗后,须遵守用工部门的劳动纪律,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十一条 用工部门应指派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和责任心强的管理者指导学生勤工助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二级学院同时负责对各用工部门的勤工助学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用工部门负责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劳动考核。于每月月底将《鹤壁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考核表》(报送时交《勤工助学考勤表》并附详细的考勤记录)报至各二级学院,经各二级学院审核后统一汇总后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凡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在以后的勤工助学岗位招聘时优先考虑。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勤工助学岗位:
(一)未经批准,擅自不到用工部门报到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用工部门工作安排的;
(三)在勤工助学岗位上不履行岗位责任或不遵守劳动纪律,学期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第二十三条 学院对不能合理使用和管理勤工助学的
相关部门,根据情况核减或取消其勤工助学岗位。
第七章 酬金标准及发放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低于20小时,不超过40小时。
第二十五条 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三个档次(20、30、40 小时)工时为计算基数。
第二十六条 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原则上不低于12元人民币。
第二十七条 每学期期末,各二级学院将本学期考核结果、工资核算表报送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审批后报学院
财务处发放。
第二十八条 学院保护学生通过诚实劳动获得报酬的权利。用工部门应按照学生实际工作情况如实填报考勤,如发现虚报、假报、瞒报等违规行为,学院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