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奖助学金管理,规范国家奖助学金申请、评审与发放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资助〔2015〕86号)等相关资助政策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助学金均由我国政府出资设立,其中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可同时获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见《鹤壁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变更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机构人员的通知》鹤职院﹝2013﹞72号)全面领导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二级学院领导为组长,二级学院党团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全体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评审工作组,负责国家奖助学金评选的具体组织和初审工作。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班级为单位,由辅导员(班主任)任组长,班长、团支部书记、学习委员、生活委员和普通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评议小组,负责参评学生的民主测评工作。评议小组成员中,普通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评审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成员名单,需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章 奖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分三档),执行国家奖助标准。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全日制在校专科二年级(含)以上并完成学籍注册的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学〔2005〕5号)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规违纪记录。
4.诚实守信,勤俭节约,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5.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异,上一学年学习成绩在本班级前10%,且各科成绩无补考。
6.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社会工作、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7.当年度获得学院以上先进个人称号者。
8.同等条件下,获学院以上科研创新奖、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在省级以上比赛获奖者优先。
9.本次申请前获得的各类奖助学金使用情况良好,无违规使用现象,且有回报感恩观念及实际行动。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全日制在校专科二年级(含)以上并完成学籍注册的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学〔2005〕5号)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规违纪记录。
4.诚实守信,勤俭节约,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5.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异,上一学年学习成绩在本班级前25%,且各科成绩无补考。
6.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社会工作、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7.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被认定为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8.同等条件下,当年度获得学院以上先进个人称号者优先。
9.本次申请前获得的各类奖助学金使用情况良好,无违规使用现象且有回报感恩观念及实际行动。
(三)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全日制在校专科生并完成学籍注册者。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学〔2005〕5号)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规违纪记录。
4.诚实守信,勤俭节约,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5.刻苦学习,积极上进,能够遵守课堂纪律。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经二级学院审核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见《鹤壁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7.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8.助学金以家庭困难程度和平时个人表现为主要评审标准,同等条件下,当年度获得学院以上先进个人称号者优先。
9.本次申请前获得的各类奖助学金使用情况良好,无违规使用现象且有回报感恩观念及实际行动。
第四章 名额分配
第九条 每学年秋季开学,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教育部批准的我院当年国家奖助学金名额,结合各二级学院学生数量、学生资助考核情况、助学贷款开展情况和贫困生分布情况,分配学院奖励、资助名额。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根据班级学生数量、班级学生资助工作开展情况、助学贷款开展情况和贫困生分布情况,将本二级学院全部名额分配到班级。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一条 国家奖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二条 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程序如下:
(一)公布名额: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教育部名额下达到各二级学院,各二级学院将国家奖助学金名额全额分配到班级,并将分配情况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将名额分配情况在全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
(二)个人申请:学生根据国家奖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有关规定,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成绩单、各种获奖证书复印件等相关申请材料。
(三)班级测评:在辅导员(班主任)组织下,对参评学生进行班级民意测评,并由辅导员(班主任)对参评人的情况进行摸底,提供班级初步的排序情况。
(四)民主评议: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根据班级排序、班级民意测评、学生本人申请材料、学生个人平时表现等,认真进行评议,必须有2/3以上评议人员同意,才可报二级学院评审工作组进行审核。
(五)二级学院初审:各二级学院评审工作组对民主评议小组初步评议推荐结果进行认真审查,如有异议,应在征得民主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初审结束后,提出获国家奖助学金的初审名单。
(六)二级学院公示:获国家奖助学金的初审名单须在本二级学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同时公布有效联系方式,接受学生监督投诉。如公示无异议,由二级学院将初审名单与相关申请资料统一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七)学院审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二级学院评审工作组申报的初审名单进行评审,提出获得国家奖助学金建议名单,报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八)学院公示:经审定后的国家奖学金学生建议名单,须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同时公布有效联系方式,接受全院学生监督投诉。如公示无异议,学院资助管理中心将评审结果报至省教育厅。
(九)上报批复:经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报教育部审批。
第六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学院根据教育部对我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结果的批复和下达的国家奖助学金金额,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将国家助学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给受助学生。具体程序是:
(一)各二级学院根据受资助学生名单,准确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和信息采集表。
(二)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办理学生银行卡(银行卡必须由学生本人持本人身份证到柜台激活后方能使用,其它方式无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银行卡办理完毕后发放到各二级学院,各二级学院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发放到受资助学生手中并将银行卡签领表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工作人员严禁以任何理由代受助学生保管银行卡。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国家要求将奖助学金发放到学生资助卡内。
第十四条 对于二级学院和学院两级公示期间所反映的问题,二级学院评审工作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须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情况属实且违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将严肃处理。
(一)如学生本人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学院将取消其参加本年度国家奖助学金评选资格,且不允许参加其他年度国家奖助学金和学院所有奖学金的评选。
(二)如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学院将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在国家奖助学金评审中,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二级学院要做到坚持统筹资助资源的原则;坚持资助力度与覆盖面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奖优和助困的原则;坚持“资助”与“育人”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六条 在国家奖助学金评审中,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二级学院要认真把好宣传教育关,扩宽政策覆盖面;把好学生条件关,从多方面多角度考核学生;把好评审关,充分发挥学院评审工作组、评议小组工作职能;把好公示关,按要求进行公示;把好监督关,各二级学院要公开投诉电话,做到有事必查,有查必果。
第十七条 在国家奖助学金评审中,全体工作人员和学生要做到严格责任纪律、严格标准程序、严格时间观念。不准暗箱操作;不准弄虚作假;不准轮流坐庄;不准摊派截留;不准平均分配;不准缓发少发;不准充抵班费;不准挤占挪用;不准扣罚惩罚;不准吃拿卡要。评审工作中,凡违反“十不准”要求的,经调查核实的,限期予以更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纪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要切实加强获奖学生的教育和引导工作,教育学生珍惜并合理使用国家奖助学金,努力学习,积极进取,切实把奖助学金用于生活和学习;引导国家奖助学金获奖学生积极参加学院、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九条 学生在申请国家奖助学金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停止发放和收回其当年享受的国家奖助学金及荣誉证书,并取消其下一学年的国家奖助学金申请资格。
第二十条 各二级学院要对获得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进行全程跟踪考核,建立个人档案。评审当学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二级学院要及时报告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调查核实的,学院将追回该生获得的国家奖助学金:
(一)违犯国家法律,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处分者。
(二)经查证虚报家庭经济情况,夸大困难程度者。
(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学院和社会组织的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者。
(四)不能正确使用奖助学金,把奖助学金用于非学习、生活费者。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在本细则的基础上制定二级学院奖助学金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开始执行,原《鹤壁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鹤职院〔2015〕1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