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厅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院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学院全日制在校生(含高职、中职、五年制),凡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课余文化活动、科技创新、学生工作等方面表现优秀者,均可依据本条例获得相应奖励。
第二章 奖励种类
第四条 学生奖励种类分为:
(一)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
2.国家励志奖学金;
3.学院奖学金。
(二)先进个人奖
1.优秀学生干部;
2.三好学生;
3.文明学生;
4.学雷锋活动先进个人;
5.文体活动优秀奖;
6.社会工作优秀奖。
(三)先进集体奖
1.先进班集体;
2.优秀大学生集体;
3.学雷锋活动先进集体。
(四)其它奖励。
第三章 奖励标准、比例及评选条件
第五条 学生奖学金奖励标准及比例:
(一)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品学兼优的学生,获奖比例约占参评学生人数的3‰,具体以上级下达的名额为准,奖励标准为8000元/年·生。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奖比例约占参评学生人数的3%,具体以上级下达的名额为准,奖励标准为5000元/年·生。
(三)学院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分为三等,一等奖学金1500元、二等奖学金1000元、三等奖学金500元。学院提取一定的当年学生资助经费(约1/4左右),根据实际情况下达名额。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奖学金分别依据学院相关规定进行评选。以上各类奖学金均不得兼得。
第六条 先进个人奖评选比例:
(一)优秀学生干部:每个学生班级评选1名,各二级学院团总支、学生会评4名,学院团委、学生会评8名。
(二)三好学生:按班级学生人数的10%评选。
(三)文明学生:按学院参加综合评定人数的1%评选。
(四)学雷锋活动先进个人:按学院参加综合评定人数的1%评选。
(五)文体活动优秀奖:按学院参加综合评定学生人数的7‰评选。
(六)社会工作优秀奖:按学院参加综合评定学生人数的3‰评选。
第七条 先进集体奖评选比例:
(一)先进班集体:按学院班级数的20%评选。
(二)优秀大学生集体:分类别按集体总数的5%评选。
(三)学雷锋活动先进集体:按学集体总数的5%评选。
第八条 其它奖励
学院学生有见义勇为、大爱至孝等表现突出、影响较大的,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奖励。
第四章 评奖办法及程序
第九条 学生奖学金、先进个人、先进集体奖等每学年评选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学生奖学金、先进个人、先进集体奖的申请与评选工作应在学生综合评定的基础上由各二级学院组织实施,各二级学院应根据学院相关规定和时间要求完成学生的综合评定,依据综合评定结果,结合评选条件,评选出学生奖学金、先进个人、先进集体获得者初选名单,并在二级学院范围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广泛听取意见,接受师生监督。公示无异议后,二级学院将初选名单和评选材料按要求报送到学生处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经学生处审核,在学院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审批,并给予表彰。
第五章 奖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院设立专项工作经费,用于证书、奖品及开展有关活动。该专项工作经费由财务负责管理,学生处依据有关规定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三条 上级部门将奖金划拨到学院或发文表彰后,学院按照上级要求将奖金发放给获奖人员。
第十四条 各类奖金学院统一组织发放,各二级学院指定专人负责学生奖金的制表等相关工作。学生奖金的发放需经学院经办人签字、二级学院领导审核、学生处核实、学院主管院领导和主管财务院长或院长批准,由财务处统一通过获奖学生本人银行卡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五条 学生奖金发放后冲账手续按学院财务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奖金应按学校统一规定的时间和办法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扣发或挪为他用。对无故拖延、扣发或挪为他用的工作人员,按学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纪委和学生处负责对各二级学院学生奖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和不定期检查。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无评奖评优资格:
(一)本学年因违反校规校纪受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者。
(二)留降级学生。
(三)未交清学费者。
(四)私自在外住宿者。
(五)组织或参加邪教、非法宗教活动的。
(六)不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者。
第十九条 停发及追回奖金的规定:
(一)获得奖金的学生若休学,在休学期间,暂停发放奖金。
(二)在评定及发放过程中,若出现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行为,一经查证属实,追回已发放奖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