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护学生合法权利,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专科学生的申诉处理。
第三条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负责受理学生申诉处理的专门机构。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二级院(部)负责人、教师代表、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院工会。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以向学院提出申诉:
(一)学生对学院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异议的;
(二)学生对学院给予的退学处理有异议的;
(三)学生对学院给予的取消入学资格处理有异议的。
第五条 学生向学院申诉,可到所在二级院(部)填写申诉书,连同有关材料送交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申诉人为未成年的,可以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理申诉。
第六条 学生提交的申诉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学号、所在院(部)、专业、年级、班级、宿舍、家庭住址及联系电话;
(二)申诉事实及理由;
(三)申诉请求。
第七条 学生应当在申诉期内提出申诉。未在申诉期内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
(一)学生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处分或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如因不可抗力因素,确实不能在申诉时限内提出,应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以提出申诉。
(二)在申诉的处理过程中,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同意,申诉人在申诉书上签署同意撤回意见后,可以撤回。申诉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向学院提出申诉。
第八条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作出复查决定时,必须有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到会,且必须获得参加会议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九条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决定后,应制作复查决定书,并送达申诉人。
第十条 复查决定书内容涉及申诉人或利害关系人隐私的应予以保密。
第十一条 复查决定如需变更、撤销原处分决定的,对于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通知有关院(部)办理相关手续;对于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处商有关院(部)办理相关手续;对于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意见,报院长办公会研究,需重新发文的,由学生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学生对学院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三条 复查期间处分决定(除开除学籍的处分外)不停止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在申诉过程中弄虚作假,按照上级及学院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的复查决定书分别存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学生申诉处理的相关材料归入学院文书档案,不装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三年制中专学生的申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