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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职业技术学院助学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5-11-05   浏览次数: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助学金的管理和使用,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 (国发〔2007〕13 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21〕310 号)、 《河南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教〔2022〕118 号)、《河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学生资助项目管理办法〉 的通知》 (豫教财〔2023〕171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助学金来源为学校从事业收入中计提的资助资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学校助学金评定工作要不断深化精准资助和规范 管理,把育人作为资助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推动“保障型”资助向“发展型”资助拓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助学金评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二级学院党务负责人为组长,学生工作科室负责人、全体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组,负责各二级学院学校助学金评选的具体组织和初审工作。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班级为单位, 由辅导员(班主任)任组长,团支部书记、班长、学习委员、生活委员和普通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评议小组,负责参评学生的民主测评工作。评议小组成员中,普通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 10% 。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成员名单,需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八条  学校助学金主要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资助,资助金额为 2000 元。

第九条  学校助学金于每年的秋季学期初开始评审,根据当年资金额度确定名额,根据各二级学院全日制在校生人数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布情况分配指标。各二级学院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各类助学金评审中,应优先着重做好对原建档立卡困难家庭学生的帮扶。



第十条  学校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请学校助学金:

(一)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等活动;在重大社会历史时期,不能站在维护国家、 民族、人民利益、 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等大局立场上;

(二)违反《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参与邪教、校园宗教传播、传销等国家明令禁止的活动;

(三)生活中有吸烟、酗酒等不良生活习惯,有购买或使用高档生活、娱乐用品及高档通讯工具等高消费现象。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二条  申请与评审

(一)个人申请

(二)班级评议小组根据个人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和日常表现等综合评议,按照本办法对学生进行全面考核,提出受助名单报所在二级学院;

(三)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对评议结果进行初步审核,并将复审情况在本二级学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四)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教务处、团委及各二级学院相关人员进行复审,并将复审情况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五)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六)颁发助学金。


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助学金由学校财务部门于每年 12 月 31  日之前划入受资助学生的个人账户。

第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要做好获得学校助学金学生的教育和引导工作,监督、指导学生合理使用学校助学金。

第十五条  为 了教育引导受助学生具有感恩意识、责任意识,助学金获得者在接受学校助学金的同时,可在学校内承担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

第十六条  因转专业等发生学籍异动的学生,各二级学院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办理,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汇总后发放学校助学金。

第十七条  休学、停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停发学校助学金;在校学习时间超过规定学制者,不再享受学校助学金资助。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停止资助以及追回资助资金等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 出现触犯国家法律、违反校规校纪等情况;

(二)资助对象不符合基本条件;

(三)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资助资金;

(四)受助学生存在用助学金请客、高消费等不当行为。

第十九条  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学校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做到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 年秋季学期起施行,原《鹤壁职业技术学院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鹤职院〔2017〕36 号)同时废止。

下一条:鹤壁职业技术学院奖学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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