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充分调动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的积极性,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倡导学生践行“诚信、 自强、力行、拓新” 的校训,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 (财教〔2021〕310 号)、《河南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教〔2022〕 118 号)、《河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学生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教财〔2023〕171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奖学金来源为学校从事业收入中计提的资助资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级(含)以上的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奖学金评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二级学院党务负责人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全体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组,负责各二级学院学校奖学金评选的具体组织和初审工作。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班级为单位, 由辅导员(班主任)任组长,团支部书记、班长、学习委员、生活委员和普通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评议小组,负责参评学生的民主测评工作。评议小组成员中,普通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 10% 。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成员名单,需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七条 学校奖学金每学年秋季学期评定一次。奖励标准为:一等奖学金 4000 元、二等奖学金 3000 元、三等奖学金 2000元。
第八条 学校奖学金名额根据全日制在校生人数和各二级学院学生具体情况分配,总名额根据当年学校学生资助资金额度确定。
第九条 申请学校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热爱学校,热爱所学专业,关心集体,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条 学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与奖学金的评定:
(一)受党、团、行政处分,且在处分期间者;
(二)在留级、降级期间及无学籍者;
(三)无故未足额缴纳学费或住宿费者;
(四)其他不能获得奖学金的情况。
第四章 评定程序与方法
第十一条 学校奖学金评定程序:
(一)个人申请;
(二)班级学生资助评议小组进行评议,在班级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初步审核;
(三)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对评议结果进行初步审核,并在本二级学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四)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教务处、团委、各二级学院相关人员复审,并将复审情况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五)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六)颁发奖学金及证书。
第十二条 学校奖学金以专业或班级为基础单位, 以学生综合考评成绩为主要依据进行评定。
学生综合考评成绩=学习成绩 ×70%+ 综合素质成绩 ×30%
班级学生资助评议小组对学生综合考评成绩进行排名,依据排名先后顺序依次确定一、二、三等学校奖学金学生名单。
(一)学习成绩
学习成绩=课程总成绩/总课程数目 ×70%
备注:课程总成绩为上学年全部课程(各门课程成绩均按百分制汇总)。
(二)综合素质成绩
综合素质成绩=(所获荣誉总分+ 学生干部总分) ×30%
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奖学金由学校财务部门于每年 12 月 31 日之前划入受奖励学生的个人账户。
第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要做好获得学校奖学金学生的教育和引导工作,监督、指导学生合理使用学校奖学金。
第十五条 已经获得学校奖学金的学生,若出现触犯国家法律、违反校规校纪等情况,学校将按照学生管理规定对其进行严肃处理,视情节取消其次年申请学校奖学金的资格,停发当年未发放的学校奖学金。
第十六条 因转专业等发生学籍异动的学生,各二级学院
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办理,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汇总后发放学校奖学金。
第十七条 休学、停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停发学校奖学金;在校学习时间超过规定学制者,不再享受学校奖学金资助。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停止资助以及追回资助资金等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奖励对象不符合基本条件;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资助资金。
第十九条 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学校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做到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 年秋季学期起施行,原《鹤壁职业技术学院校级奖学金评定办法》 (鹤职院〔2021〕36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