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奖助学金管理,规范国家奖助学金申请、评审与发放工作,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和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等部门制定的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助学金由我国政府出资设立,其中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可同时获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全体辅导员(班主任)等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组,负责国家奖助学金评选的具体组织和初审工作。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班级为单位,由辅导员(班主任)任组长,班长、团支部书记、学习委员、生活委员和普通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评议小组,负责参评学生的民主测评工作。评议小组成员中,普通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和班级评议小组成员名单,需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章 奖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分三档)按照国家奖助标准执行。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级(含)以上的学生;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3.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4.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5.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6.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级(含)以上的学生;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3.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4.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5.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6.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7.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刻苦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章 名额分配
第九条 每学年秋季开学,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教育部门批准的我校当年国家奖助学金名额,结合各二级学院学生数量、学生资助工作考核情况、助学贷款开展情况和贫困生分布情况,将学校全部奖励、资助名额分配到二级学院。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根据班级学生数量、班级学生资助工作开展情况、助学贷款开展情况和贫困生分布情况,将本学院全部名额分配到班级。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一条 国家奖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十二条 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程序如下:
(一)公布名额: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上级教育部门下达我校的名额分配到各二级学院;各二级学院将国家奖助学金名额全额分配到班级,并将分配情况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个人申请:学生根据国家奖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有关规定,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成绩单、各种获奖证书复印件等相关申请材料。
(三)班级评议:在辅导员(班主任)组织下,由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本人申请材料、学生个人平时表现、学生所获荣誉等,认真进行评议,并对参评人员进行排序,在班级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进行审核。
(四)二级学院初审: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对班级民主评议小组初步评议推荐结果进行初审,如有异议,应在征得民主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初审结束后,提出获国家奖助学金的初审名单。
(五)二级学院公示:获国家奖助学金的初审名单须在本二级学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由二级学院将初审名单与相关申请资料统一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六)学校审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报送的初审名单进行评审,提出获得国家奖助学金建议名单,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七)学校公示:经审定后的国家奖助学金学生名单,须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评审结果报至省教育厅。
(八)上报批复: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
第六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对我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结果的批复和下达的国家奖助学金金额,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河南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档案;将国家助学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给受助学生。具体程序是:
(一)各二级学院根据受资助学生名单,准确报送学生本人使用的银行卡号。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国家要求将奖助学金发放到学生银行卡内。
第十四条 对于二级学院和学校两级公示期间所反映的问题,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须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情况属实且违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将严肃处理。
(一)如学生本人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学校将取消其参加本年度国家奖助学金评选资格,且不允许参加其他年度国家奖助学金和学校所有奖助学金的评选。
(二)如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学校将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在国家奖助学金评审中,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二级学院要做到坚持统筹资助资源的原则;坚持资助力度与覆盖面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奖优和助困的原则;坚持“资助”与“育人”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六条 在国家奖助学金评审中,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二级学院要认真把好宣传教育关,扩宽政策覆盖面;把好学生条件关,从多方面多角度考核学生;把好评审关,充分发挥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评议小组工作职能;把好公示关,按要求进行公示;把好监督关,公开投诉电话,做到有事必查,有查必果。
第十七条 在国家奖助学金评审中,全体工作人员和学生要做到严格责任纪律、严格标准程序、严格时间观念。不准暗箱操作;不准弄虚作假;不准轮流坐庄;不准摊派截留;不准平均分配;不准缓发少发;不准充抵班费;不准挤占挪用;不准扣罚惩罚;不准吃拿卡要。评审工作中,凡违反“十不准”要求的,经调查核实的,限期予以更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纪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要切实加强获奖学生的教育和引导工作,教育学生珍惜并合理使用国家奖助学金,努力学习,积极进取,切实把奖助学金用于生活和学习;引导国家奖助学金获奖学生积极参加学校、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要对获得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进行全程跟踪考核,建立个人档案。评审当学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二级学院要及时报告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调查核实的,学校将追回该生获得的国家奖助学金:
(一)违犯国家法律,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处分者。
(二)经查证虚报家庭经济情况,夸大困难程度者。
(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学校和社会组织的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者。
(四)不能正确使用奖助学金,把奖助学金用于非学习、生活费者。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2年9月1日起执行,原《鹤壁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鹤职院〔2017〕36号文件印发)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在本细则的基础上制定二级学院奖助学金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