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前毖后、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程序合法、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坚持与学生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的原则;坚持保障学生申诉权原则。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及适用
第四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种类分为以下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提供以下有效证据:
(一)证物(含视听资料)、证言。
(二)当事人的陈述笔录、现场笔录。
(三)其他职能部门或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
第六条 学生违纪证据的收集、处分决定建议以及有关资料的整理由各二级学院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七条 违反校纪者,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二)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的。
(三)受到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第八条 违反校纪者,有以下情形之一,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或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有意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四)屡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五)同时有几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九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期限一般为半年,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或突出表现,可以提前解除察看期,但察看期不得少于半年;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又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学生对于学校的处分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申诉。对学生的申诉,学校应进行认真复查,不得因学生的陈述、申辩、申诉而加重处分。复查期间处分决定(除开除学籍的处分外)不停止执行。
第十一条 受纪律处分者,同时附加以下处理:
(一)自受处分之日起一学年内,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
(二)自受处分之日起一学年内不得担任学生干部,已经担任的应按照有关组织程序免职。
(三)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违纪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学生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和校园秩序的。
(二)学生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学生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依法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三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
(1)虽然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3)动手打人致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动手打人致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者:
(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策划他人打架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2)动手打人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动手打人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
并产生后果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五)伪证者:
(1)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参与打架并作伪证,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2)本人参与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本人参与打架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预谋策划群殴或纠集校内外非学生人员打架斗殴,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八)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在原条款上均加重一级处分。
(九)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私下勒索财物或威胁他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凡肇事、打架斗殴者,要对受害者赔偿全部的经济损失,承担医药费用。
第十四条 顶撞、戏弄、侮辱、威胁、殴打教师者:
(一)顶撞、戏弄、侮辱教师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以暴力威胁教师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殴打教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小偷小摸,作案价值累计在50元以下(不含本数,以下同)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小偷小摸,作案价值累计在50元以上1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作案价值累计在100元以上200元以下者,经教育对问题有深刻认识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作案价值累计在200元以上者,或是多次作案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明知是赃物而帮助窝藏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 勒索、诈骗、冒领、侵占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八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应当赔偿经济损失,并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造成严重损失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损坏公私财物,后果严重,经教育没有深刻认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参与打麻将、赌博者给予如下处分:
(一)学生在校期间,禁止打麻将。否则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凡参与赌博者,分别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多次赌博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赌博提供赌场、赌具,给予记过处分,同时参与赌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校内赌博为首的或勾结校外人员聚众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有涉毒行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触犯国家法律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散布封建迷信、淫秽言论和传看封建迷信、反动淫秽书画,收听、收看淫秽录音、录像制品,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制作、复制、传播、隐匿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校园进行宗教活动。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组织或者参加邪教组织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组织、领导邪教组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制作、传播邪教制品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多次收听、收看邪教制品或者参加邪教组织活动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拒不悔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对不明真相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已悔改的,可以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使用假证书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制作、贩卖、编造假证书者,除没收其制假工具和非法所得外,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触犯国家法律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损害国家、集体利益、侵害他人权益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恶意骚扰、恐吓、威胁他人或组织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侮辱、诽谤、诬告他人或组织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故意损坏馆藏图书、资料,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信函、电报,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违反学校纪律、扰乱正常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扰乱学校校园内公共场所秩序或生活场所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阻碍、抵制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酗酒、寻衅滋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校值班电话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休息时间在校园内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或违反规定将校内物品携带出校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未经学校批准或未履行请假手续,不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一学期累计缺席达到以下学时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10-15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16-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21-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31-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在考试、考查中违规违纪、作弊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学生在考场有交头接耳、夹带小抄、偷看他人试卷、偷看有关书籍和笔记、传递答案(包括协同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戏弄、顶撞监考老师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考试作弊受处分后再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盗窃、贩卖、损坏、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指使他人替考、由他人代替考试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替他人参加考试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组织作弊、使用通讯工具作弊等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毕业考试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随同下届毕业班补考。
(六)在学校各种类型的考试中,使用通讯工具、交换试卷、替人考试、找人替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考试作弊受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者,所考课程成绩无效,并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在成绩单中注明“作弊”字样。
第三十条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批准留宿非本宿舍人员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集体宿舍留宿异性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未经批准,私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经劝阻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违章用电、用火、使用危险品者,除没收器具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引起火警、火灾者或其他严重后果,除赔偿损失外,视其危害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违反学校学生宿舍管理制度中关于作息、行为规范、设施设备管理、环境与卫生管理、安全保卫等规定并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七)扰乱学生宿舍秩序或不按时归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八)在公寓内有经商行为者,除没收其商品外,按商品价值超50元、100元、200元、400元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800元(含800元)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在公寓内饲养宠物者,除送出校外,一律给予记过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组织、参与各类营利性活动或违章经商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乱贴、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未经批准,私设摊点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的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未经批准,私自使用学校名义或学校标志,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参与倒买倒卖、投机倒把、非法传销活动,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处分,经教育仍不悔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组织或胁迫、欺骗、诱使他人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网络安全法规和网络道德,文明上网,自觉维护网络安全与稳定,对蓄意破坏网络安全或网络设施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利用网络进行非法贷款、诈骗、赌博且给学校声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行为或有其他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生活作风越轨者:
(一)情节轻微,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充当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家庭和玩弄异性,品质恶劣或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五条 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有损大学生形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又必须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实施细则相近的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章 处分报批、解除程序
第三十七条处分决定的报批程序:
(一)给予学生记过以下处分,由二级学院讨论决定,报学生工作部备案;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部研究批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由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部负责审查,报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二)对犯错误的学生,要多做说服教育工作,处理时要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学校各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进行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
交学生所在学校或学生工作部,按规定进行处理。情节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保卫工作部负责调查,触犯国家法律的,由保卫工作部向公安机关报案。
(三)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学生或其他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学生的陈述、申辩,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论答复学生。
(四)若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可按程序进行申诉。祥见《鹤壁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实施办法》。
第三十八条对事实清楚的违纪事件,有关学校、学生工作部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可以延期30个工作日。
第三十九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须在处分决定送达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户口迁移回原籍,档案寄回生源地(或家庭所在地、原单位)的教育主管部门。逾期不办的,由学生工作部按规定程序代为办理,其善后事宜,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向学生下达违纪拟处理意见告知书,学生或其代理人须在被告知或公告后3个工作日内向其所在学校或学生工作部提出陈述或申辩,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陈述或申辩的,视为无异议。
第四十一条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后,应向学生下达处分决定书和处分决定通知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四十二条处分决定书和处分决定通知书由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处分决定通知书一式两联,由学校或学生工作部统一编号,学生本人、及学生工作部各留存一联。
第四十三条学生受到处分后,应及时将其处分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处分决定书由学校或学生工作部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十四条处分决定应及时在全院、二级学院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对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校和学生工作部决定是否公布。
第四十五条解除处分程序:
(一)个人写出书面申请。
(二)所在班级的班委、团支部根据本人申请及受处分期间的表现,写出结论性鉴定。
(三)辅导员(班主任)要对该生受处分期间的表现写出评语。
(四)二级学院解除意见,同意解除并保存解除处分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对于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三年制以上各类培训班学生的违纪处理,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学校有关部门可以依据本实施办法制定相关规定,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学校原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最终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